举报有奖!快看《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2-04 13:58:49



近日,省安监局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对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大事故或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快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所在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向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投诉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即第一时间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拆阅信函等的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负责。

第八条 受理举报事项时,受理人要区分举报事项的类别,做好记录台账。受理举报事项应由承办业务处室办结后及时向受理人和举报人进行回复。

第九条 受理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承办:
      (一)受理人员根据举报电话、传真、信函等举报材料,及时填写《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和《甘肃省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电话处理单》(见附件2),并与举报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二)受理人员填写《甘肃省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电话处理单》时,须经处(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分送各业务处(科)室办理。办理举报事项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个人信息。
      (三)受理人员应当根据举报事项类型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在举报事项登记表和举报事项处理单上予以注明,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应当举报的渠道。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的受理举报事项,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各级受理举报事项,可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委托下级部门组织核查处理;下级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适宜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不得委托。
      (二)委托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委托部门应当跟踪监控,并对核查处理结果负责。
      (三)对本部门单独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需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四)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六)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处理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二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4类。
      (一)对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1000元人民币。
      (二)对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或较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
      (三)对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0-5000元人民币。
      (四)对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大事故或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奖励标准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并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举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奖励标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举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奖励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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