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公告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18 09:33:52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开始,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我县各类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及所属工商所(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已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参加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限

2016年度年报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途径和方式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直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网址:http://gsxt.saic.gov.cn/)或登录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aic.gov.cn/)以链接方式进入该系统,首先完成联络员备案程序,再登录年报公示系统,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并提交公示,年度报告即告完成。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两种报送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年报新增事项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电子化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无需提交年度报告书面材料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对其年报内容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填报信息有误的,可在年度报告截止日期(2017年6月30日)前自行进行修改,修改前、后的信息记录将一并公示。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年度报告或者其他信息虚假的,可以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举报。

六、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三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七、相关要求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年报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按时申报本年度年报并公示,确保我县2016年度各类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按期完成。

特此公告

                          

            会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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