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人上班第一件大事:提《核电管理条例》修改意见(截止时间10月19日)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06-29 12:34:38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核电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dtl@chinalaw.gov.cn。 

 2016年9月19日

 

按照通知要求,针对以下几条款提出几点意见:

  第三条 〔发展目的和方针〕核电是清洁能源,是我国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核电应当坚持安全发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意见:核电的科学属性不是“清洁能源”。    因为:(1)核事故给民众生命及财产和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失是毁灭性和难以重建的。(2)核电站退役后的去污处理是长期艰难而且费用高昂的。核电不能称为“清洁能源”,,用词定义必须准确无误,所以,第三条中“核电是清洁能源”应予删除。

,而非“清洁能源”。

少数核电专家们在建核电站时,只谈核电站的好处,不讲核电站的弊病(反应堆退役和高放射性废物处置的高昂费用和高风险,不讲核电站的占地面积等),以核电是清洁能源之名迷惑政府来追求现任这一届人的利益。所以应该规定,建核电站之前必须考虑到核电站40年后退役的除污工程等问题,我们不能给子孙后代留下一堆高辐射污染垃圾和一大片不能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安全总要求〕核电建设、运行、退役等应当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纵深防御的基本原则。

 

   意见:我们不反对修建核电站,我们支持核电走向世界,、珠三角、渤海湾、长江流域等)建核电站必须慎之又慎,要从“一旦出事会有什么后果、国家要付出多大代价”来权衡,而不能从企业利益和地方能源需求出发。

、社会价值、民生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对我国严格封锁卫星、,唯独把核电技术这一高科技推销给中国,这其中一定包含着战略祸心。可能就在以推销核电站来部署弹靶,以便随时要挟我国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的核电规划中,,防止核电站成为敌对势力要挟我国的弹靶。 

  

第五条 〔科技和人才保障〕国家支持开展核电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鼓励核电技术创新,促进核电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培养从事核电研究、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等领域的专门人才。

     意见: 必须严格管理核电公司高中级官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杜绝裸官、裸员工滞留核电队伍,禁止以“避免引起公众恐慌”等原因迟报、,对迟报、,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为满足核电员工进大中城市的需求,对远离大中城市的核电站,应该为核电站员工建高铁、地铁或配备上下班用的直升飞机。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依据与地位〕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发展等需求,制定核电发展规划。核电发展规划是我国能源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核电相关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意见:核电发展规划应该在我国能源发展规划或全国电力电网规划下,进行核电规划,核电是西电东送等电力的补充,    核电规划要支持国家西电东送工程,防止出现影响西电东送的核电规划,对造成西电东送工程弃电的核电规划应该追责。应该优先使用西电东送的电力,一可大力支持西部省区发展,二可腾出土地用于高科技产业。

核电站占地面积大,如果按企业所占每平方米土地面积来计算纳税额,则核电站的单位占地面积纳税额可能还不如一个小企业,更远远比不上腾讯、华为等企业。因为《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规定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五千米内为限制开发区。所以应该优先使用西电东送的电力,腾出土地用于高新技术。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省核电发展规划。。
   

意见: 核能安全涉及到社会各行各业,,因此各项核电法规的制定必须由法学专家、地质地震、国土规划、气象、水利、电力、电网、核工业、农业、海洋、社会学、经济学、保险业、公安消防、军队、防恐、卫生防疫、医学、心理、应急救灾等专家参与制定。同时应该征求核电站周边半径圈10、20、30、40、50公里地方居民的意见。

由行业部门主导起草的送审稿必须附有其他相关行业专家的意见,否则,就会成为本部门制定的为本部门或本行业服务的法规,背书的责任风险。  

    

第十三条 〔规划协调性〕国家核电发展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水资源、环境保护、海岛保护、电力发展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意见  :核电规划要支持国家西电东送工程,防止出现影响西电东送的核电规划,对造成西电东送工程弃电的核电规划应该追责。应该优先使用西电东送的电力,一可大力支持西部省区发展,二可腾出土地用于高科技产业。

 

  第十七条 ,。
      国家核电安全规划应当与国家核安全规划、核应急规划相衔接。

 意见:在制定《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同时应该尽快制定“国家核安全规划、核应急规划“核事故污染赔偿法”等配套法规。

必须给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极为严格的法律条款,以免一旦发生核事故没有赔偿救援的法律依据,使人民政府处于被核电公司绑架的被动处境。例如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先是以清洁能源核能发电蒙蔽了日本政府,发生福岛核事故后,又迟报、,低报事故等级,欺骗民众,蒙蔽政府和国际社会,把救援的责任推给政府,以救援民众要挟日本政府。

在核电法规不完善之前,应该缓建核电站。


第十八条 ,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修订的,。、省级人民政府和核电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核电安全规划开展相关工作。

意见:应该规定:严禁在核电站选址、建设、营运中弄虚作假,对核电工作中隐瞒或编造虚假资料数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进行追责,并记入诚信档案,禁止其在核电行业担任任何职务,或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在核电站选址等工作中对周边人口数等资料作假,做虚假环评,虚假听证等来骗取立项建设,是欺诈政府的行为,如同股市里的(300372欣泰电气)欺诈上市一样危害性极大,应该向证监会对待欺诈上市那样,对在核电工作中作假欺诈的单位和人员采取零容忍,记入诚信档案,清除出核电行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核电厂选址

      第二十七条 ,按照核电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厂址布局。
      

意见:《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必须对核电站的选址做出明确规定,最重要的是必须明确规定核电站地理位置的选址要求。

对核电站地理位置应该做出明确规定的理由:尽管核电站只有万分之几的事故率,但是核电没有绝对的安全,一次严重事故就是毁灭性的灾难。参照(1)国际通行的核电选址原则是“50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大中型城市,必须选在人口密度低、易隔离的地区”。 (2)建在深圳市福田区的中广核公司总部核电大厦和核电公司住宅区与深圳市三座核电站的直线距离约50公里。(3)2011年日本发生福岛核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曾多次敦促日本政府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周围的居民疏散到距电站80公里远的地方重新安置”。 (4)日本福岛核电站周边仅有20余万居民,发生核事故后仅仅疏散了21万人,就让日本核电公司濒于破产,日本政府疲于应付。

 所以《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等核电法规应该明确规定:(1)在核电站30公里半径内的居住人口不能超出20万,同时应该考虑到核电站周边地区人口的增减趋势。,远离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长江流域等经济命脉区边界50-100公里,远离大中城市边界50-100公里,远离粮食等经济作物耕作区、水产养殖区边界50-100公里,远离水源保护区边界50-100公里。(3)核电站的地理位置选址应该有红线规定:,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等国家经济命脉地区不能修建核电站。建设核电站必须在确保地理位置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追求地质结构安全,建筑质量安全和运行管理安全。

我们不反对修建核电站,我们支持核电走向世界,、珠三角、渤海湾、长江流域等)建核电站必须慎之又慎,要从“一旦出事会有什么后果、国家要付出多大代价”来权衡,而不能从企业利益和地方能源需求出发。、社会价值、民生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 〔厂址选择〕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内的核电厂址管理。可委托有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核电厂选址,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核电厂厂址进行评估。
      

意见:在核电法规不完善之前,应该缓建核电站。我们不反对修建核电站,我们支持核电走向世界,但是在国内人口密集的国家经济命脉地区(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要从“一旦出事会有什么后果、国家要付出多大代价”来权衡,而不能从企业利益和地方能源需求出发。、社会价值、民生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核电厂建设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

意见:、社会价值、民生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对我国严格封锁卫星、,唯独把核电技术这一高科技推销给中国,这其中一定包含着战略祸心。可能就在以推销核电站来部署弹靶,以便随时要挟我国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的核电规划,,防止核电站成为敌对势力要挟我国的弹靶。

 

  第四十四条 〔持证上岗〕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等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意见:必须严格管理核电公司高中级官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杜绝裸官、裸员工滞留核电队伍,严防敌特潜伏人员,禁止以“以免引起公众恐慌”等原因迟报、,对迟报、,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为满足核电员工进大中城市的需求,对远离大中城市的核电站,应该为核电站员工建高铁、地铁或配备上下班用的直升飞机。

 

     第四十五条 〔运行报告制度〕国家建立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运行事件。
      

意见:在核电公司确保技术安全的同时,为了避免“不出事故企业自己赚钱,出了事故就推给政府”。

应该设立多道安全闸:1、设立“核电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预备赔偿基金”简称“核电预赔基金”。“核电预赔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核电站距离大中城市的直线距离或半径内有多少万居民而定。如果核电员工住宅区和核电公司总部距离核电站半径内的居民少于十万人,则按照税后利润5%提取。深圳市核电站的50公里半径内人口约1000万,就应该按照税后利润30-50%提取。核电预赔基金从核电站运行之时提取,由当地财政专项管理,平时不能动用,发生事故后先由“预赔基金”赔偿,如不够,再由企业赔偿,企业赔不够,才由政府垫付。如果没发生事故,则在核电站停运完成废堆处理,做好土地去污清洁,将原有土地交还政府后,财政将预赔基金退还给核电公司。

2、设立核电人身健康安全险和核电财产安全险等与核电有关的险种。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多一个保险赔偿经费。核电站应该为员工和周边居民购买核事故险。

3、规定有核电站的地方政府要制定或完善核应急预案,每2-3年组织一次核电站周边居民的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核电站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核电站的各项工作(其他部门不懂核电业务),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当地政府;已经运行的核电站每月将运行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且每天向社会公布核电站周围辐射监测的数据。对迟报、,严重者应该负法律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自主运行的核电项目公司或者核电运行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气体、液体、固体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

意见:禁止在大中城市内建核废料处置场,已经建在城市内的核废料处置场应该拆除。 请见:南方都市报2014.06.27 走近核电深度解析大亚湾核电站”写道:“目前,国内共有2个建成使用的中低放废处置场,一个是甘肃玉门中核404厂内的西北处置场,另一个是在广东大亚湾电站区域内的北龙处置场”。


第五十三条 〔核电机组退役〕核电项目公司负责核电机组退役。在核电机组退役前五年,核电项目公司应当编制退役大纲,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出退役申请,。

意见:应该利用老式核电站开展退役去污工程研究。

我国核电设计、建设和运行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缺乏成熟的核电站退役去污工程技术,使核电工业产业链少了一环,应该开展退役去污工程研究,完善核电产业链。有了核电站退役去污工程实验,核电科研才能成为完整的科研体系,有了成熟的退役去污工程技术,核电工业产业链才算完整。美日、欧洲等国核电发展早,不少核电站已退役或进入核电老年期,但是退役去污工程是各国的技术难题,如果我国能够在退役去污工程上取得突破,就又一个中国品牌走出国外,占领世界核电退役去污工程市场。核电站寿命只有40年,1987年建的大亚湾核电站是进入老年期的老式核电站,用其开展退役去污工程实验是值得的,可以把大亚湾核电基地由发电转型为核电退役去污工程产业基地。

 

   第五十五条 〔核损害赔偿〕核电厂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其责任认定及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
      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核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核损害赔偿保险办法另行制定。核电项目公司应购买核损害赔偿保险。

  意见:在制定《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同时应该尽快制定“国家核安全规划、核应急规划“核事故污染赔偿法”等配套法规。

必须给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极为严格的法律条款,以免一旦发生核事故没有赔偿救援的法律依据,使人民政府处于被核电公司绑架的被动处境。例如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先是以清洁能源核能发电蒙蔽了日本政府,发生福岛核事故后,又迟报、,低报事故等级,欺骗民众,蒙蔽政府和国际社会,把救援的责任推给政府,以救援的民众要挟日本政府。

设立核电人身健康安全险和核电财产安全险等与核电有关的险种。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多一个保险赔偿经费。核电站应该为员工和周边居民购买核事故险。

 

 

  第七十条 〔公众参与〕对下列事项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一)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核电厂的选址;
      (三)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
      (四)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于意见的采纳或不采纳应当及时答复,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或者相关的文件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七十五条 〔环境监测的公众监督〕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可以依法对核电厂外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对核电厂外围开展环境监测活动。

 

意见:支持以上二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核电管理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在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一条:严禁在核电站选址、建设、营运中弄虚作假,对核电工作中隐瞒编造虚假资料数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进行追责,并记入诚信档案,禁止其在核电行业担任任何职务,或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在核电站选址等工作中对周边人口数等资料作假,做虚假环评,虚假听证等来骗取立项建设,是欺诈政府的行为,如同股市里的(300372欣泰电气)欺诈上市一样危害性极大,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应该向证监会对待欺诈上市那样,对在核电工作中弄虚作假欺诈政府的单位和人员采取零容忍,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清除出核电行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发改委、能源局、、核电公司领导、专家们和每一个已有、在建和拟建核电站的省市政府领导到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现场、美国三里岛核事故现场和日本福岛核事故现场考察。



学习信息

  1. 第四届中国天然气行业市场化发展大会邀请函2016.11.23

  2. 实战型分布式能源站运行维护管理培训班 2016.12

  3. 实战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售电高级研修班2017.1

  4. 10月25日大连燃气场站安全生产培训



联系人:张老师 136913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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