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条例草案共包括总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10章63条,相比于此前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条例草案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以填补我省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增加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马育功(录音)明确了建设工程五方建设主体在工程设计适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开工前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了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责任人和维修费用承担方式,对商品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做了专门规定。马育功(录音)明确商品房建设单位应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解决商品房遇到保修问题时开发商跟施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对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作了规定,对工程预留保修保证金制度作了探索创新。
据了解,现有法规规定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缺少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则调整了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缺失,明确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推动行政处罚由主要处罚单位向处罚单位和处罚从业人员并重转变,明确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从业人员个人责任,规范个人从业行为。
来源:甘肃广播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