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校友:“山东辱母案”判决为何激起千层浪?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1 10:00:11


 

近两天,朋友圈被各种各样有关“山东辱母案”的分析评论文章刷爆了,该案一审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

 

综合目前各种文章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于欢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二、于欢应判无罪、从轻或减轻量刑,还是按照造成的后果从重量刑?三,杜志浩等人对于欢母子非法拘禁,侮辱行为是否应作为减轻于欢量刑的情节。

 

关于定罪量刑,其实是法官的专业,普通民众不会比法官更熟悉法律,更会运用法律,但是专业的法官作出的判决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这应该引起法律人的反思。

首先,小花认为,,是判决中的说理太简单粗糙。从披露的一审判决书中,其实不难看出,,那就是说理不够,论述不详尽。虽然高层方面一直强调判决的说理性,但囿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欠缺,再加上不得不承认,目前法官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各种因素制约了法官在判决中的充分说理,导致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的推理逻辑总是云里雾里。说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推导出结果,。但显然,很多判决并不能达到此种目的,很大的原因就是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不认可推理过程。“山东辱母案”的判决亦是如此,简单粗糙的说理如何说服民众?,案情并不复杂,但论述却多达一二十页,法官将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考虑到了,还能如何挑出毛病?

 

其次,,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毛病,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就是如此,其中重要的一个成立条件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于欢使用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显然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但是,法律是写在纸面上的,而人是活生生的,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那么作为守护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是不是一定要机械的套用法律,而不考虑人的因素?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如何衡平法律规定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是司法领域权力寻租的代名词。我国目前各种庞杂的法律规定,也旨在限制甚至禁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因噎废食应该也是不足取得,毕竟法律有其局限性,案件也是千差万别。就“山东辱母案”来说,法官应该综合考虑案件引发的原因,杜志浩等人非法拘禁,侮辱的行为、普通人在案发情况下所能作出的情绪反应及杜志浩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耽误就医的因素。不得不说,该案的判决确实有点冷血,有点缺乏人情味。但同时也隐射出了我国法官的无奈。

 

最后,预测一下该案的终审判决:,但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会变,综合案件中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于欢的量刑可能在10到15年之间。警方应该会对自己不作为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文作者李艳,笔名行走的小花,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2001级13班,。


(本文系作者原创,首发于公众号“法律人的品格”。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本文配图来自网络,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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