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为什么败诉?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3-22 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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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安监局对事故企业开出了罚单,但拿不到全部罚款,行,却遭遇“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决。原因是什么?




安监局为什么败诉?




2015 年8 月21 日,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墙体倒塌,造成2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安监局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罗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力,在不具备前期施工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施工,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清水县安监局于2015 年11 月29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罗某,决定对罗某处以罚款50万元整,履行期限15 日内。但罗某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当时只缴纳10 万元,其余40 万元一直没有履行。无奈,法强制执行。


第一个原因

1

“催告书”未送达

,安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于2015 年11月29 日送达罗某。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 。

但本案中,清水县安监局于2016 年10 月21 日才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而且,根据该安监局提交的材料,证实其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没有罗某的签名,经询问罗某,证实催告书确实没有送达。

清水县安监局并没有向罗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明显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清水县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40 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

依《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个原因

2

时限已过

除了前述催告书未能有效送达外,清水县安监局的申请未能获得

清水县安监局于2015 年11 月29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罗某。

依据《行政强制法》,提出强制执行的最长期限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之后的3 个月内,共计9 个月。但清水县安监局在约11 个月后, 即2016 年10 月21 日才申请强制执行,早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在行政处罚中,安监等执法部门应注意:不仅在适用具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时须以事实为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对法定义务和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忽视,会导致在行政诉讼或需要,处于不利地位。


启示:

3

安监局应如何“追罚”

罗某未缴纳余额40 万元罚款一案的事实情况,不符合分期、延期或分阶段履行的条件,不适用减免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充分执行,清水县安监局本应及时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下一步,清水县安监局可以一方面继续追索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增加对当事人罗某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如果在此前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时已经依法查封、扣押了设备、物品、设施,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拨抵缴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有权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拍卖抵缴罚款等措施,必须根据现实状况、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主体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执行条件和程序也要依法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本案中,清水县安监局是适格的。



本文摘自《劳动保护》杂志2017年1期《安监局为什么败诉》,有删节,转载请注明出处

小编 丸子

劳动保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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