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3-05 09:17:35

按照甘州区人民政府《甘州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从2016年1月起,对全区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依据边远程度和工作量,实行差别化班主任津贴和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根据我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现就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班主任津贴和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等岗位补助制定如下发放办法:


一、发放对象

    1.班主任津贴发放对象为全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班主任教师(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按原标准执行)。

    2.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在编在岗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3. 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发放对象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教师。

    4.交通补助的发放对象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


二、发放办法

    1.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津贴按人均300元的标准核算,班主任津贴总额按本年度基础教育事业年报中的农村学校班级数计算,财政局按核定总额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核拨到学校。


班主任津贴分为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基础性部分占总额的60%,按本校学生总数的生均标准发放;奖励性部分占总额的40%,由各学校(园)根据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成绩发放。

    2.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核算(省级补助100元、县区配套200元)。区教育局根据各乡镇离城区距离远近分别确定发放标准(各乡镇中心学校的核定标准及计算方法见附表),各学校参照教育局的核算标准,根据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远近或艰苦程度制定发放办法,确定所属各学校发放标准。各学校(园)于每月10日前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表报教育局计财科和财政局行财科审批,补助经费下拨后,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

    3.农村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

根据《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中“寄宿制学校按照每30名小学生、40名初中生配备1名学生生活管理员”的规定,区财政局依据本年度基础教育事业年报中各学校寄宿生数确定各农村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数,并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核拨到校(园)。

各农村寄宿制学校参照区教育局下发的《甘州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将参与寄宿生管理的教师超工作量(含晚自习辅导与管理)折算成标准工作量,按区财政核拨的资金总额除以总标准工作量数折算1个标准工作量的岗位补助金额,按每位教师参与寄宿生管理的工作量测算月发放金额,经学校考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按月发放。

    4. 交通补贴

农村教师交通补助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核算。区教育局根据各乡镇中心离城区距离远近分别确定发放标准(各乡镇中心学校的核定标准及计算方法见附表),各学校参照教育局的核算标准,根据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远近或艰苦程度制定发放办法并确定发放标准。财政局每半年核拨一次,各乡镇中心学校根据本校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及财政核拨金额按学期发放。

原甘区教发〔2014〕29号文件中规定的每人每月50元的农村教师岗位补助和农村每生每月4元的班主任津贴从本发放办法执行之日起停发。


三、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批准退休或在职死亡的人员,在批准退休或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从学校接到调动通知的次月起停发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教育系统内调动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本乡镇内部调动的,按乡镇学校制定的办法及时调整其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

    (二)借调到城区学校和在城区学校顶岗学习的教师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由支教学校按所在学校核定的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标准发放;经教育局批准在农村学校之间借调教师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核拨到原学校,由原学校按教育局核定的现工作单位标准发放。

    (三)在编不在岗的教师不得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农村教师交通补助;教师产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期按其应发标准全额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停发农村教师交通补助;执行病假工资期间的人员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或有旷职的人员,当月不发放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

    (四)发放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后,当月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计标准的,由学校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及时上交税务部门。

    (五)各学校制定的各项补助发放办法,要召开教代会或全校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公开公示无异议,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工作要求

发放班主任津贴和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是我区着力提高教师待遇,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操作行为,确保教师的各项补助发放做到不截留、不挪用,及时足额发放到教师手中。区纪检、人社、教育、财政部门将对以上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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