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说法】第57期  有关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承担的职责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4-11 10:54:04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五)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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