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一公司放任他人私刻公章,替人还债八十万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11 11:38:59


当发现有人私刻公司印章,对外承揽工程并向他人举债时,一个公司正常的反应应该是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等措施对这种不法行为进行制止,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坝公司”)在明知他人私刻本公司印章,对外承揽工程并向他人举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制止措施,。


据了解,2011年9月9日,我市市民景女士,与被告徐某、高坝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徐某、高坝公司向景女士借款60万元,用于高坝公司承建的嘉峪关市宏电铁合金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12月9日,每月利息1.8万元,借款协议上盖有“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当日,景女士向徐某账户打款60万元。2011年9月5日,景女士的老公另借给徐某和高坝公司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2013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徐某和徐某文出具80万元的借条一份,承诺在2013年6月至10月付清全部借款。2013年9月7日,原告景女士与被告徐某、高坝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徐某和高坝公司在10月1日前付清借款80万元,借条上同时也加盖了“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印章。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偿还借款。随后,景女士将徐某、徐某文、,请求三被告偿还80万元的借款并承担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期间按3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


在法庭上徐某称,向景女士借款是其个人行为,所盖“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印章系其私自刻印,与高坝公司无关。高坝公司也称,其公司从未在嘉峪关市承建过任何工程,也未委托被告徐某承建任何工程,被告徐某、徐某文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他们公司无关。


随后,:、,这两份调解书显示,被告徐某作为高坝公司的委托人,起诉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其拖欠高坝公司在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水泵站和循环水池施工的95万元工程款;起诉贵州红枫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拖欠高坝公司在宏电铁合金二期电炉辅助工程施工的228万元工程款。且两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最后均以调解结案。对此,高坝公司提出对公司及项目印章进行鉴定,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


2016年5月31日,:一、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景女士借款8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景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高坝公司不服,。


,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高坝公司是否就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景女士夫妇主张高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涉案借款系徐某以高坝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所借,借款协议上盖有该工程项目部印章,且徐某亦认可借款用于工程项目。高坝公司虽对徐某的身份及相关印章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对其并无客观证据证实,高坝公司否认徐某挂靠其公司承揽工程,并主张徐某私刻其公司公章,,高坝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此外,即使高坝公司主张徐某未经其允许可而私刻公司印章并假借高坝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相关业务的情况存在,,高坝公司早在2012年7月29日已经发现徐某有上述违法行为,在明知徐某对外以其名义进行相关民事行为后,高坝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制止措施,致使徐某此后继续以高坝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相关民事活动,特别是以高坝公司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高坝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徐某无权代理的放任与默许,徐某的行为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和徐某的民事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理应由高坝公司承担。一审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决高坝公司与徐某共同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关于高坝公司主张的徐某涉嫌违法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因徐某是否涉嫌犯罪与本案借款基于事实的成立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性,徐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对于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高坝公司如有确凿证据可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处理。


随后,:一、;二、、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景女士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记者 郭振兴)



本期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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