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庄浪县“8·16”较大道路 交通事多人被追究责任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13 13:41:32

2016年8月16日20时30分许,庄浪县万泉镇清水沟村发生一起4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凉市政府成立了庄浪县“8·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随后,平凉市政府根据事故调查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庄浪县万泉镇副镇长、兼镇交管站站长等6名责任人作出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并责令庄浪县政府等3家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万安新,本起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负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究责任人员

1.赵忠相,中共党员,万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任镇交管站站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马继祖,中共党员,万泉镇清水沟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交管室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郭国丑,中共党员,万泉镇清水沟村村委会主任,兼任村交管室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万泉镇党委书记柳小强向庄浪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5.万泉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勣向庄浪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追究责任单位

1.庄浪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庄浪县万泉镇人民政府向庄浪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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