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见大(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05 09:30:29

以小见大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类社会纠纷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逐年增多。在全民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中,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变得多元化。而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程序,在当今社会成为运用的最广泛的纠纷解决途径。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不能只追求法律事务活动中的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在处理每个案件时,注重它的社会价值。法律人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考虑个案对社会的影响。“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无论案件的大小,追求个案的社会价值,实现公益性目的,是每个职业法律人的终生使命。

现笔者就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的一则案例,浅谈该案的社会价值。

2014年7月,原告马驾驶甘N.xxxx号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途径西站丁字口附近时,被告马某某驾驶被告公交有限公司所属的甘N.xxxx公交车因失控撞向原告车尾,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询:被告车辆不符合公交车辆行驶安全标准驾驶人马某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临夏市交警大队2014年7 月16日出了临市公交简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往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花费修理费、送修拖车费合计12131

本所接受原告马某的委托后,。依照原告马某的授权,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起草了相关诉讼文书。案卷材料收集整理就绪后,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民事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提交了证据,阐明了本案的事实,发表了强有说服力的代理意见。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辆修理费8031元、拖车费2000元。虽然该案事故责任明确,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大,但本案中的被告某公交公司的行为对人民群众的乘车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每一个法律人都有义务去谴责这种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城市公交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交通运输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城市运行和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本案中的公交公司也同样承载着在满足广大群众方便出行的重任。与此同时,为保障广大群众出行安全,公交公司应从车辆质量检查、车辆维修、驾驶员资格等方面严格把关,切实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放在首位。但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经过多方调查发现,被告公交公司将不符合公交车辆行驶安全标准的车辆投入使用,并且该车驾驶员不具有驾驶城市公交车辆的驾驶资格。此案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公交公司这种疏忽、放任的态度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置之脑后。为此,我所在接受原告的委托时,不仅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更加重视本案的社会价值,尽力实现本案的公益性目的,为社会公共利益尽自己的微薄之力。通过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公交公司引起高度的重视。防患于未然,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乘车安全。

崇尚法律是每一个法律人对法治的敬仰的表现,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标志。律师在最大限度地追求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积极维护社会公德,追求和谐、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每一个职业法律人都应当用独特的法律思维,发挥专业技能,对公益性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因为我们努力的同时,不仅提升了我们的人生价值,也表现出我们对职业的一种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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