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税指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2-26 0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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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持有关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界定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对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对象: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1、依法已向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应当向地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2、按规定不需向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和地税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纳税申报的期限
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五)、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1、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2、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3、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地税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六)、扣缴、代征税款
 
1、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地税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2、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4、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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