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治安管理大队查破6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23 06:13:58

今年以来,、重拳出击、紧密协作,,移送审查起诉涉案人员6名,查证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达266.46亩,责令督促恢复农用地面积200余亩,切实保护了生态资源环境。

工作中,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严守生态红线”为任务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多方联动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立足管理职能、发挥专业优势、创新方法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经查明:1、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汉族、53岁,浙江温岭市人)自2014 年12 月份开始,租赁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四社“毛奎山口”土地58.14 亩(旱地37.29 亩、草地20.85亩),用于石料加工和破碎。2、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汉族、45岁,山东省菏泽市人)自2014 年4 月份开始,租赁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集体土地(含插花地)116.18 亩(旱地54.16 亩、草地62.02 亩),用于采掘沙石和堆洗砂场。3、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44岁,永登县上川镇人)自2012年5月份开始,租赁永登县上川镇黄茨滩村一社集体土地37.99亩(耕地15.1亩,未利用土地22.89亩),用于采掘沙石和堆洗砂场。4、犯罪嫌疑人梁某(男、汉族、41岁,永登县武胜驿镇人)自2010年11月份开始,租赁永登县民乐乡八岭村二社集体土地14.35亩,用于修建驾校办公场所和训练场地。5、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汉族、37岁,甘肃省甘谷县人)自2014年10月份开始,租赁永登县通远乡牌楼村三元社集体土地17.12亩,用于修建驾校办公场所和训练场地。6、犯罪嫌疑人刘某(男、汉族、36岁,永登县城关镇人)自2012年7月份开始,租赁永登县柳树镇牌路村二社集体土地16.68亩,用于修建驾校办公场所和训练场地。

以上六名人员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农用地性质,,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目前,,并已全部移送审查起诉。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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