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达沃斯”北京成立,立法专家谈“民告官”案里乾坤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09-03 07:12:40

3月17日,“新时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中心创立大会暨首届公共资源配置中关村论坛”在北京举办。

这个立志成为“公共资源达沃斯”的公共资源配置论坛,大咖云集,全国、,全国、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全国、著名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北京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高校多位知名教授等,在会上做主题发言。参会人员还包括来自全国各级发改、财政等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各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采购中心、中介代理、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关负责人,以及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代表。


论坛以“新时代、新思想、新途径”为主题,围绕着公共资源配置的理论突破和创新实践,针对“PPP项目采购的机遇和挑战”、“政府采购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置方式的选择和路径”等重要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争鸣。

易招标™CEO张利江先生受邀请在会上发言,题为《一则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作为深度参与起草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等多部法规的专家,他从我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诉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案例入手,剖析了该案折射的诸多问题,引起与会代表的强烈共鸣。其发言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中心及其监督管理机构均属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不具行政管理职能

2015年,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故省交易局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2016年中海建提起民事诉讼,,省交易局被判退回标书款。(案例过程与分析参见文后的“延伸阅读”)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属于事业单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职权,无权发布与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通知或命令。正因为该局并非行政管理部门,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亦不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对外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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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设立的初衷是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服务和信息服务,并为监督管理提供便利。它们同样属于事业单位,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地位与市场主体是一样的。但在现实当中,它们俨然已成交易双方、代理机构、评委以及第三方交易系统的管理者,同时身兼场所的运营方。


交易中心及其监督管理机构的身份与定位的错乱,成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乱象滋生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二、交易中心该由谁来建设?是垄断经营还是开放竞争?

交易中心到底由谁来建比较合适?可以从合法性、正当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限于时间关系,本次分享仅从有效性和合法性两方面进行。

1)有效性分析

截止2017年3月5日,与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交易平台,央企24家、地方交易中心79家、第三方企业76家;中标金额分别为1147亿、8319亿、1321亿;数据传输量分别为276万条、135万条、46万条。显然,在建设较早、数量众多的交易中心实施的招投标项目最多,但实施信息化的比例不高。在业务最敏感、管控最严格的开标环节,央企实施的网上开标数据量是各地交易中心网上开标数据量的8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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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企业建设的交易系统的活跃度正在不断提升。从2016年菏泽市建设交易系统的实际情况来看,10多家企业参与竞争,最终选定三家单位提供服务,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商,而平台在短短29天内即上线运行。此模式中,无论是建设周期,还是投资成本及对交易各方的服务效果来看,远比之前各交易中心自行建设平台来得好。


在招投标领域,只要给企业卸绑,企业的活力就能增强,国民经济的效率就能提高。

2)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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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发布行政命令和决议。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赋权地方政府有条件建设招标投标场所)没有上位法的支持,涉嫌违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赋予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规定,也同样涉嫌违法。


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纷纷出台涉及招投标的各项规定,其作为非公权力机关的属性决定了该类规定合法性存疑。


至于强制要求国有企业的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更是违反了《宪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因此,招标投标活动在哪个场所进行、使用哪个交易系统,这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各级政府不该干预,应当将此民事权利还给国有企业。


交易场所和交易系统本身都是资源,但不属于公共资源,市场主体可以也愿意提供的,应当由市场决定该类资源的配置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制市场主体必须进交易中心建设的场所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规模庞大,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边界的划分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当下正值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最关键的时期, 厘清公共资源及其交易平台和交易系统、交易中心及其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机关、市场主体的概念和性质,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有必要,它还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和体制的改革,乃至整个政府职能的转变都至关重要。



—END—






延伸阅读:

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你怎么看?

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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