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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重磅消息 | 粤产假最多可超208天,可生3个?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主要修订内容汇总如下(新条例全文公布后,本所公众号将及时发布有关具体条款解读和实践操作提示的法律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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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最多可超208天
依据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为了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条例将奖励假调整为八十日。
这意味着,广东省女性职工产假最多可超208天,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生育子女的,皆可享受178天,具体计算如下:98天顺产假+80天奖励假+30天特殊增加假(剖腹产等难产情形)。
另外,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扣减前述特殊增加假后,目前全国各省份,一般产假多在128-180天之间,而广东省为178天,仅次于黑龙江省和甘肃省的180天。
二、优待再生育,更尊重人权
(一)扩大化再生育条件
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包括有: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新条例将前述3种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包括有: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对于再婚夫妻而言:(1)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2)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或(3)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或(4)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生育新规,适用提前
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有关再婚和子女病残家庭的再生育政策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在此前已经怀孕的再婚家庭将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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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实施绝育手术者可自愿实施复通手术
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新条例,则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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