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出台 孩子出生后90天内须取名办证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05 14:10:27


 记者10月24日从,经过甘肃省卫计委、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联合修订完善的《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近日正式出台并施行。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依据有关规定,由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1996年1月1日后在本省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计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申领、发放保管、调拨鉴定、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规定》,原则上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为其取名,并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后未正式取名的新生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拟申报变更新生儿出生登记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规定》还明确,下列六类情况属无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前,手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2014年1月1日后,手工签发的视为无效证件;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发放,严禁收费及变相挂靠项目收费。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