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开启中国民法典新时代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7-05 06:20:18

看点:民法总则实现重大突破


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则各个部分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


重大突破包括:“公序良俗”成“硬法”、创新法人制度、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创新了监护人制度、新增“遗嘱指定监护”、规定自愿紧急救助免责、见义勇为受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受特殊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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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编,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是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依据。从一审的“毛坯”到三审之后的“精品”,3月15日,。

    

当天,,,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构筑了市场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市场经济法治的基本框架,从而可以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

    

民法总则已经诞生,民法典便不再遥远。因此,业内专家纷纷表示,民法总则的颁布,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和勇气说,“中国民法典的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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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跨越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所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包括社会分工与所有权、身份平等、契约自由。对多数人而言,不懂刑法的风险或许并不大,但不懂民法很难体面生活。


3月12日,,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等。 CNSPHOTO提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刘锐指出,近几年出现的大量民间投资血本无归、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激烈争论所暴露的,正是相关主体对公司、合伙等市场主体不了解,对物权、债权等权利类型不熟悉,对投资、借贷等交易方式分不清,对责任、风险等认识不到位的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重点领域立法中的重中之重,。

    

鉴于编纂民法典这项宏伟工程的艰巨性和持久性,最高立法机关最终确定了先出台民法总则,后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的“两步走”工作思路。

    

在作草案四审稿说明时指出,“两步走”包括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从结构上讲,民法总则仅仅是未来民法典的一编,民法总则的颁布并不代表民法典的诞生。

    

,民法总则草案是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

    

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典的编纂就是要以既有民事单行法为基础,通过系统整理、逻辑加工,消除矛盾、填补漏洞、革新陈规,形成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的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是民法总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他看来,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一个历史性跨越。

    

“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民法总则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跨越时代的民事立法,反映了时代对民法的需求。因此说,民法总则是一部很好的法律,特别是它规定的内容是统率整个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则,因此对编纂整个民法典,会起到重大作用。”杨立新说。

    

“民法总则获通过,使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全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认为,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公民权益保护,民法典意义重大。

    

刘锐更是直言,民法总则的颁布,开启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新时代,必将助推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新阶段。


2
创新突破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10条。

    

对于现已颁布的民法总则,有专家总结认为有八大创新,也有专家总结认为有十大突破。尽管在具体创新或突破方向和内容上稍有分歧,但有重大突破无疑是民法总则不可否认的一个重大特征。

    

综合几方的观点来看,“公序良俗”成“硬法”、创新法人制度、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等都是本次立法的重大突破。

   

 “公序良俗”成“硬法”,彰显了德治法治相统一。公序良俗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中,都有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内容,具有遵守“公序良俗”的含义,但并没有把它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更没有赋予其强制义务的功能。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创新法人制度,新增“特别法人”。法人分类涉及到法人治理的模式,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审议稿,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法人分类是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这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个人信息、虚拟财产受保护。为了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增胎儿利益保护制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捐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

    

此外,民法总则的创新、突破还包括创新了监护人制度,新增“遗嘱指定监护”;规定自愿紧急救助免责,见义勇为受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受特殊保护以及制定绿色原则,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写入其中,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等。

    

在草案起草人之一的杨立新看来,民法总则确实实现了许多突破,而他认为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则各个部分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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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遗憾  分编弥补


民法总则的颁布,意味着我们迎来了编纂中国民法典最有利的时机。但民法总则的颁布只是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接下来,要对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进行编纂。

    

,在民法总则草案制定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这些意见有的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形成共识,有的涉及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的具体规则,可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统筹解决。

    

在民法总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看来,民法总则确实有许多突破,但在突破之余也留下了些许遗憾,而这些遗憾也只能等待编纂民法典的各分编时来弥补。

    

比如,关于民事权利客体规定不具体的问题。杨立新指出,按照各国民法典的立法传统,民法总则除了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和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要着重于规定民事权利客体,但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规定得比较详尽,而对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得并不具体,也不明确不全面,只是在个别的民事权利中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规定得比较好的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其他方向的规定并不健全。例如,物权的客体只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物的其他形态民法总则都没有做出规定,是一大遗憾。

    

让杨立新感到遗憾的还有,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民法法源时,也没有规定法理可以作为民法法源。杨立新认为,这样,法官也不敢依据法理作出判决。

    

此外,让杨立新感到遗憾的还有关于人格权法的规定。他认为,现在的规定太过简单了。民法总则的一些条文,例如民事权利、营利法人等,都是从现行的民法单行法和商法当中提取出来的,这一部分将来怎么和民法分则各编以及商法的单行法进行协调也是个问题。

    

杨立新说,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对于是否要规定人格权并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人格权怎么写,引发了强烈的争论,结果导致在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人格权法编的计划,在民法总则中又仅仅是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列举,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损失了一个人格权立法的最好时机。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讨论时认为,在民法分则规定侵权责任法时,还有可能有一个机会,就是专门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杨立新说。

    

据张荣顺透露,2016年年终时立法机关已经全面启动了民法分编各编的起草、编纂工作,目前这些工作正在积极进行过程中。目标是在明年能够把大概五个分编,一次性提交常委会审议。张荣顺介绍,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这些分编后,把这些各分编分拆开,分阶段审议,可能一次会议只审其中的一编,再安排下一次会议审另外的一些,交叉进行审议,力争在2020年完成整个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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