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程对核查范围、内容、方法做了详细规定。
为有序开展自然灾害查灾核灾工作,确保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日前,甘肃省民政厅出台了《甘肃省自然灾害查灾核灾工作规程》。
该规程对核查范围、内容、方法做了详细规定。
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根据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不同等级,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建查灾核灾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现场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由工作组在灾区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
规定查灾核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采取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分为省级抽查、市(州)抽查、县级核查,其中,县级民政部门要核查受灾乡(镇)总数的100%,核查受灾行政村总数100%,做好逐村逐户全面核查,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包括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需救助情况、因灾已救助情况、表册建立情况等。
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市州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规程还明确,检查工作结束后,查灾核灾工作组应及时完成核查评估报告。
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分析评估过程、核查结论和相关建议等。下级民政部门应在核查结束后3日内将核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民政部门。(甘肃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