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县纪委通报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发现的问题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7 15:17:36


9月5日,县纪委以西纪发[2016]96号文件形式,对县财政局、畜牧局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了通报。

通报指出,县财政局实施的2014年十里乡板桥子五社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将炉渣垫层更换为卵石垫层,但决算时未对明细材料名称进行修改,经实地勘查后,对无炉渣垫层应核减工程决算书中炉渣材料452.47m³*105/m³=47509.35元。县财政局已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如数退回多报款。财政局项目报账负责人李永红在审核支出中把关不严,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李永红在全县通报批评,责令财政局纪检组对李永红进行诫勉谈话。

通报指出,2015年3月甘肃省财政厅分配西和县畜牧局国家良种补贴资金24万元。此项目于2015年8月由甘肃省畜牧业产业管理局统一招标采购后,截止2016年4月底该项目未实施,项目资金闲置。2016年6月,畜牧局从中标企业调运良种羊分配到有关贫困村。项目实施过程中,畜牧局局长张英奎和相关部门以及招标企业沟通衔接不够,致使项目实施缓慢、项目资金闲置,张英奎同志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张英奎同志在全县通报批评。

通报强调,扶贫项目是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按期全面脱贫的重要支撑,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扶贫项目建设工作,深刻汲取这两个问题的教训,在项目申报、建设、,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扶贫项目建设。各级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以“两查两保”专项行动为载体,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着力发现问题线索,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扶贫项目顺利实施,扶贫资金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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