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的受处罚行为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0-28 12:52:38



第58期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受到什么处罚?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时,将受到处罚。


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或者档案;


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等行为。


存在以上九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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