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父亲的乡村医师证开诊所,应获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8 06:27:50

近日,《西部商报》以《用父亲乡村医师证开诊所,非法行医屡教不改获缓刑》为题,报道了甘肃省合水县人王某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乡村医师资格证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了“诊疗所”。2011年10月2日,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届满,因王某没有相应执业资格,当地卫生部门未再给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王某仍违法经营。


2013年4月10日、2014年6月18日,合水县卫生部门两次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王某对处罚无异议,但仍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16年5月18日,合水县卫生部门再次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向其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王某却更换诊疗所牌子,继续非法行医。

 

经过一系列执法、取证、诉讼流程,11月18日,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鉴于王某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从轻处罚,,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王某的行为没有对就诊患者造成任何损害,更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为什么会被推上被告席?之前两次被查明明交了罚款就能解决,为什么这次就不行了呢?

 

如果您产生了这种疑问,那么请一定继续往下看,因为王某也是这样想的——他的下场大家也都看到了。

 

什么是非法行医?所谓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并处罚金。

 

依据200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的王某无证行医、非法执业,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并多次责令其停业后,却依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已经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为群众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患,按照《解释》,已经符合《刑法》所载的“情节严重”行为,构成犯罪。

  

许多违法者都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不害人、不惹麻烦、不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就能免受责罚,然而,不想害人不代表不会害人,大错一旦铸成,一切就都晚了。

 

或许你觉得这个社会从来存在太多的不公,但是请牢记,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面前法律也平等,无论你是谁,无论你有怎样的理由,法律的红线一直就在那里,越过了它,违法就是违法,没有轻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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