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车单位、车主: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净化路面交通秩序,根据《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55号)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本辖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234辆黄标车进行公告,望各有车单位及车主尽快到交警大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自公告之日起,所有公告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一经发现,一律查并予以扣强制报废,一切法律责任由有车单位及车主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13日
监制:王建新 审核:杨珍 编辑:杨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