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眼 | 痛经假 ?宁夏等10余省份率先实施,其他省份还远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7-03 10:30:11


小编这两天看到一个新闻,说是宁夏明确了“痛经假”,女同胞如果无法坚持工作可休假1至2天!

截至目前,至少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



从此告别在床上翻腾打滚完,也要迈着虚弱的步伐出门上班!



从此告别趴在办公桌,也要硬撑着保持生产力水平不下降!



其实痛经假不是什么新鲜成产物啦!我国早就有“痛经假”的规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除了上述省份,广东去年已经就此征求意见,并列入了2016年制订规章计划中。


小编也在此选取了一些省份的痛经假天数:


 第一类 请“痛经假”仅需经医务部门证明(8地)
▶ 北京 1990年实施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


▶ 青海 1991年实施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 海南 1993年实施 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 重庆市 1995年实施 2000年修订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 浙江 2004年实施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 湖北 2009年实施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 山西 2015年实施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


▶ 安徽 2016年实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第二类 限定可请“痛经假”的工种(11地)
▶ 河北 1989年实施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1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 黑龙江 1989年实施 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1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 江苏 1989年实施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 福建 1989实施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1天


▶ 江西 1989年实施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2至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 上海 1990年实施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 陕西省 1990年实施 2011年修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1天,工资照发。


▶ 山东 1991年实施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 甘肃 1991年实施 《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 湖南 1992年实施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给予休假1-2天。其他工程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


▶ 四川 1997年实施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未加温的冷水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等六类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各省份的休假天数有所区别,而绝大部分地方规定都对女性从事的工种提出了限制,大多只限于野外或低温作业、以及强体力劳动职业,普通女性要想享受休假必须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


目前,江西的“痛经假”天数相对较长,该省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虽然需要去医院开证明,但是小编还是要呼唤下,这种超人性化的规定赶紧遍布全国吧!其他省份会发布关于痛经假的规定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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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中新网、人民网、中国经济网

图片/网络 编辑/吴苏锦 美编/李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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