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26 11: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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