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