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了,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08 13:29:03

 

     7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报告建议,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724日《中国青年报》)

 

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的说法,令人颇感意外。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经营方式,微商发展势头迅猛,据业内人士估计,2015年,参与微商经营的人数高达千万人左右(2015226日《羊城晚报》)。承认微商的经营者地位应是符合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政策方针精神。如果新消法的牙齿不能面向这支庞大的卖家队伍,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种退步。

 

事实上,微信购物只是消费方式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也无法掩盖二者间的交易行为本质。同时,新消法作为一般性规定,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并未明确不适用某种具体的购物方式,比如微信购物。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来推理,微信购物应被归类为受新消法保护的一种购物形式。因此,工商部门视微信购物为另类,难以成立。

 

据悉,当前微商主要有B2CC2C两种模式,这与已有的网络购物形式并未有两样。目前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行业规范,总体交易比较安全,运行规范有序,但随着总交易量的增长,纠纷数量也随之增长,对此,,缩小工作范围和对象,对消费者隔空喊话做法值得商榷。

 

微商和微信购物作为新事物,还没有被纳入国家工商总局的明文规定,这纵然凸显社会发展之快,相关制度落后了,但不能因此成为新消法的,因为在鼓励大胆尝试的创业环境下,新鲜购物方式将会层出不穷。

 

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可以看作是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的忠告,但就部门职责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密切关注微商的发展和经营行为,积极跟踪,引导微商行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对微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归类总结,建章立制,促进新兴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针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之处,积极建议上级部门立规,,指导基层工商部门处理微信购物纠纷。

 

鉴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争议的言论,期望有关上级部门能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正常的微信购物行为和合法权益,对微商合法经营行为给予合理引导,维护正常的交易和市场秩序。(转自检察日报,作者王捷)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