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起,在陇南市本级辖区范围内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8-23 09:51:34


陇南日报


、,经报市政府同意,自公告之日起,在我市市本级辖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

  2015年10月,陇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陇编发[2015]19号),明确将市直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在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加挂陇南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牌子。组建陇南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隶属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市辖区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区域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两级规划建设国土等事权划分意见的有关精神,市本级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区域为陇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东区现管理区域。该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陇南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停止办理,登记簿等档案清理归档,空白证件、专用印章就地封存。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市本级辖区不动产登记设置办事窗口,具体为:陇南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陇南市不动产登记窗口。办公地点在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2楼(东江新区)。联系电话:0939-8215613。


  五、其他事项
  1.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按甘肃省财政厅和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67号)执行。
  3.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需要公告的相关事宜,将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以及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所在地指定场所进行。
  陇南市国土资源局   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4日


来源:陇南市国土资源局   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杨余庆

责任编辑:马智泉    本期编辑: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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