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审判案例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1-24 08:31:0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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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盈余分配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 最高院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相关案例

案例①: 深圳市朗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天昱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号: (2012)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股东出资转让协议》,确立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转让的标的为天昱公司的股权而非该公司的资产。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期间,天昱公司名下的资产仍属其法人财产,即使其土地等资产的价值因市场变化而产生了增值,如未依法定经营程序对其进行处置,未表现为公司经营利润的增加,则该“增值”对股东的收益分配便不具有实际意义。二审期间,朗钜公司未能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在其经营天昱公司期间存在着“公司实施过利润分配,但其未获得相应收益”的事实;或者存在着“公司虽未进行分配,但确有相应的利润收入且符合规定的分配条件,应当进行分配”的情形。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朗钜公司主张天昱公司应返还其管理公司期间“该公司资产增值中其持有的51%的股权对应的918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②: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5年10月27日修订前公司法(以下简称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修订前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亦保留了上述内容。据此,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因此,本案中在思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之前,,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原审判决认定思维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损害了占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的利益,并据此迳行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三、律师总结

一、盈余分配纠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红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法律依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一般公司章程对分红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常见的限制大多为需经股东会审议,按照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方可进行分红;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此时,由于分红的程序性条件并未成就,即使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

二、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并未赋予股东越过股东会直接提起分配利润诉讼的请求权,,公司股东会享有决定是否分配利润的自主权;另外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司法审判一般不强行介入。

三、在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形下,如果隐名股东身份经公司知悉与认可,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时,隐名可直接获取分红。

四、尽管盈余分配案件原则上应以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红决议作为前提,且股东(大)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属于原告股东的举证内容;但如果有初步证据线索表明公司已经作出过盈余分配决议,或可以推定公司作出过盈余分配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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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公司诉讼与仲裁、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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