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岂能做压榨女儿的帮凶——评任雪萍讨要宅基地事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1-30 14:08:00



因性别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是种什么滋味?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泉塘村村民任雪萍心里最清楚。她在微信上对我说:“我现在遭受的一切,只能怨我没投胎成男儿,我也终于明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女胎被堕,很多女孩连出生的机会都没有!”

 

任雪萍是土生土长的泉塘村村民,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这这个村子居住生活。由于从小身患肝病,直到三年前28岁时,她才与甘肃一男子登记结婚。任雪萍说,因为身体的原因,她们夫妻关系冷淡,“婚姻处于游走边缘”。任雪萍有一个女儿,今年两岁,户口落在她父母的户口本上。

 

任雪萍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熟悉国家的法律政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她就在父亲的陪同下,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结果与其他广大农村地区一样,村干部说,按照本村的村规民约,有儿子的家庭,女儿没资格申请。尤其令任雪萍不能接受的是,村里的双儿户甚至多儿户,都能够申请到宅基地。

 

任雪萍是家中的长女,还有一个小她三岁的弟弟。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人如果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可以再申请一胎;如果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继续生育就属于违法。就是说,虽然她与弟弟出生时均符合计生政策,但因为她的性别是女的原因,她就申请不到宅基地;而那些超生家庭,只要超生者性别是男,就能申请到。

 

任雪萍不服,就给有关部门写信反映自己的情况。其中写给国家局的信件有了反馈,经层层转办,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于2016920日作出了书面的答复意见,称向相关部门咨询,像任雪萍这种情况不属于独立审批建房对象,说她可以跟随丈夫“在甘肃男方家审批建房”。

 

这个答复当然是错误的。如此简单的错误根本没有必要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条款来论证,只需要用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稍微推理就能得出结论。如果说没有房屋居住的成年人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话,那就不应该两个性别两种待遇;既然出生在本村的儿子人人有份,那就不该把出生在本村的闺女排除在外。

 

宅基地是农村的稀缺资源,我能理解一个地方对申请宅基地人员的严格限制,但断然不能接受这种以性别来划分申请资格的规则。事实上,在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予以调控,比如以某一个时间来划分,哪天出生之前的有,哪天出生之后的没有;比如以子女数量来划分,对于多子女家庭,只给两块宅基地,剩余的孩子,由家庭内部调控解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如有违反,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任雪萍所属的江北街道办事处由江北镇改制而来,按理说,应该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泉塘村的村规民约予以责令改正,并督促该村给任雪萍划分宅基地才对。然而,街道办却维持了该村的做法,这其中的症结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原来,早在20027月,东阳市就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在第39条明确规定,“年龄为22虚岁以上的儿子”和“无儿子只有女儿的户,其中一个女儿年龄为21虚岁以上”的可以立户,“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一户100平方米”。至于同等条件的女儿,该仔细并未提及。按照农村的传统规矩,当然就是没有本村女儿的宅基地了。

 

客观而言,在以往的侵害本村女儿合法权益的案件上,侵权的一方绝大多数是村集体,要么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出现,要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像这种由县级政府(东阳市是隶属于金华市的县级市)公然发布有悖性别平等原则的文件并不多见。

 

如果是村规民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权利受到侵害者可以要求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理论上说,乡镇级政府也有能力就违法事项予以纠正。但是,如果有更高级别的政府文件给违法的村规民约撑腰,做压榨女儿文化的帮凶,,乡镇级政府只能执行上级政府文件。

 

,是包括《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的若干法律反复声明的重要法律原则。要将男女平等落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法律文本中,除需要当事妇女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反抗争取之外,还需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在内的相关单位畅通渠道。希望东阳有关单位知错能改,废除或修改这些歧视本村女儿的规定!


(作者系女权主义时评作者,精卫鸟女性文化评论机构主笔,著有《另一种美》,新浪微博@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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