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首例法庭宣判彩礼返还案:宁县男子起诉离婚要回了10万彩礼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08 15:43:52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举行结婚仪式,。彩礼为10万元,并为被告购买“三金”(价值2万余元),放置压柜钱12000元,被告娘家补添10000元,买衣服剩余10000元,举办婚礼花费2万余元。结婚仪式后第三天,原被告一起去乌海打工,打工期间,被告经常晚归并与别人电话不断,不安心与原告共同生活,并明确告知原告,其与原告结婚目的在于脱离娘家的束缚。原告担心被告出走,遂在打工未满一个月便将被告送归其娘家,希望其娘家劝说被告。然而被告回到娘家后便不愿回家。2013年农历3月28日,被告娘家打电话告知原告,被告与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一起离家出走,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共同生活时间短,无夫妻感情可言,、要求被告返还“三金”及彩礼10万元、要求判决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彩礼98000元。。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便分居生活,至今达两年以上。被告外出期间,经原告与被告父亲王某某协商,由王恒仓返还原告彩礼9万元,王恒仓已返还5万,剩余4万元王恒仓承诺在离婚手续办理后返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三金”及彩礼返还、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及证人(王恒仓)证言经质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不久仓促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现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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