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共建筑是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规》术语2.1.3)
、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灾后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规》5.1.3条文说明)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建规》3.4.1、3.4.2)
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建规》3.5.1)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建规》3.5.2)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建规》术语2.1.3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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