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讲座|谢晖:何谓制度修辞?(周三下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1-14 06:07:39

中南大学文法楼210会议室,周三下午四点半,著名法理学家谢晖教授开讲制度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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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晖教授有关制度修辞系列论著

 

谢晖:《论法律作为制度修辞》

《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作为一套严谨的体系,人类的法律制度既搭架在逻辑的前提下,同时也建立在修辞的基础上,所以,法律制度不仅具有逻辑之维,也具有修辞之维。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逻辑推论的基本前提其实是修辞,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思维的产物,其逻辑体系结构在修辞前提下。被人们广泛认同的法治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假设和修辞主张,而无罪推定更是法律制度体系内部修辞表达的典型例证。

 

 

《论法律拟制、法律虚拟与制度修辞》

《现代法学》 201605

 

【摘要】:法律拟制和法律虚拟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作为立法和法律运用的重要方式,两者本身预示着法律的修辞属性。法律拟制和法律虚拟分别勾连着立法和司法,从而可以在概念体系中进一步划分为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立法虚拟和司法虚拟。这些概念都表明法律不仅是科学的、理性的、逻辑的规则体系,而且同时也是诠释的、诗性的、修辞的预设体系。因此,对法律不仅需要从科学、理性、逻辑的观点看,而且也要从诠释、诗性和修辞的观点看。只有把法律作为制度修辞,法律的逻辑推论才有展开的前提条件。

 

《诗性、修辞与法律价值预设——制度性修辞研究之二》

《现代法学》, 2012(5):

 

摘要:法律价值预设作为法律中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内容,在法律作为“制度性修辞”的命题、判断和架构中,有着独特的分析意义。法律价值的抽象性、统领性,提供了诗性思维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诗性思维也把法律价值预设结构在修辞世界。不论作为技术的修辞,还是作为本体的修辞,都对法律价值预设作为制度修辞起着论证作用。如果说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一种制度性修辞,那么,通过法律价值预设能更好地证立这一判断。

 

 

《论法律的逻辑命题与修辞命题——制度性修辞研究之四》

《法学评论》 201403  谢晖 

 

【摘要】:法律作为言语构造的规范体系,不仅是由一套逻辑命题所构筑的,而且也需要修辞命题作补充。法律实践需要理性思维和逻辑命题来展开,但也需要诗性思维和修辞命题来展开。法律的逻辑命题和和法律的修辞命题是两类不同的命题形式。前者在法律中表现事物的客观规定性;后者在法律中表达主体的价值期待性。这两种命题又有一定相关性,其最基本的关联根据是它们都从属于法律这种人类言语现象。因之,无论逻辑命题还是修辞命题,都可以参与法治秩序的建构。特别在一个习惯于诗性思维的国度,强调逻辑命题在法律中的作用至关紧要,但丢弃修辞命题,法治秩序就丧失了一些必要的前提预设。

【关键词】:逻辑命题 修辞命题 理性思维 诗性思维 法治

 

 

《论立法与制度修辞》 

《甘肃社会科学》 201506  谢晖

 

【摘要】:立法活动既是立法主体通过文字组织、并表达对象——包括社会关系、客观对象、主观需要等的规定性的活动,同时也是以文字的抽象方法对对象的具体规定性进行命名的活动。前者把立法带入到逻辑—科学活动的范畴,而后者把立法带入到修辞—艺术活动当中。前者要求立法必须保有客观性、科学性和逻辑性,后者则要求立法必须保有能动性、概括性和修辞性。这也表明立法活动始终存在着客观性、科学性、逻辑性和概括性、能动性、修辞性的紧张。但尽管如此,立法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并将形形色色的客观规定性带入到主观的修辞预设中。所以,立法活动不可能抛弃、否定修辞,反倒它就是一种制度修辞。只要立法对对象采取的命名方式不是一事一议的具象命名,而是以类型化来处理事物的抽象命名,那么,立法对事物的命名结果只能在逻辑大前提(法典式立法)或者最终结论上(判例式立法)是修辞性的。正是这种制度化的修辞,才开启了法律活动中的逻辑之路——法律推理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根据。

 

 

文化革命、

《民主与科学》 201206  谢晖 

【摘要】:正文化革命与制度修辞本文所讲的文化革命,是指中国近代以来长程革命历史上的文化革命。如果把近代中国的革命三分为经济革命(器物革命)(制度革命)和文化革命的话,那么,其基本进程也是从经济、制度再到文化。洋务运动就是经济革命的肇始,(制度)革命(改革)的肇始,而新文化运动就是文化革命的肇始。我在这里之所以用制度修辞,而不用法律修辞,是因为法律仅仅是制度(正式制度或大传统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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